中企出海印尼第一课:劳动法框架与用工风险防范 | 聚焦

中企出海印尼第一课:劳动法框架与用工风险防范


引言

印尼市场潜力巨大,但复杂的劳动法规常令出海企业望而生畏。本系列的开篇,我们将为您系统拆解印尼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石与脉络。本篇聚焦核心立法《2003年第13号法律》及其关键修订要点,梳理至关重要的实施条例与部长令,并揭示必须关注的国际公约义务。同时,深入剖析人力部、移民总局、地方劳工办公室三大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执法重点,助您在印尼经营伊始就构建清晰的合规认知地图,为后续深入探讨具体用工风险与解决方案奠定坚实基础。


印度尼西亚

劳动法律体系概述


法律框架

印度尼西亚的劳动法律体系是国家成文法律、政府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混合体,在印度尼西亚经营或计划投资的中国公司必须熟悉以下管理雇佣关系和跨境劳动力调配的关键法律:


(一)主要立法:

2003年关于就业的第13号法律(经修订)


印度尼西亚劳动法制度的基础是《2003年关于就业的第13号法律》,该法为规范就业情况、劳工权利、雇主义务和解雇程序提供了全面的框架。为体现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和就业政策改革,该法已经过重大修订。


最近的修正案引入自《2023年第6号法律》,该法律将《2022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2号法律》("Perppu Cipta Kerja")批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该修正案取代了有争议的《2020年关于增加就业岗位的第11号法律》(通称为“综合法”),后者已废止。


 经修订的《第13/2003号法律》所重点监管领域包括:

1.劳动合同(长期和定期);

2.工资和福利;

3.工作时间和加班;

4.终止和解雇;

5.职业健康和安全;

6.雇用外籍劳工。


中国企业必须特别关注修订后的关于使用外籍劳工、外包协议和社会保障义务的规定,自2021年起这些规定受到的监管审查正日渐增加。


(二)实施条例和部长令


一系列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 PP)和部长条例(Peraturan Menteri Ketenagakerjaan - Permenaker)进一步解释了《第13/2003号法律》,这些条例旨在促进法律实施,并使其适应实践和管理需要。 


 值得关注的实施条例包括:


1.《GR No. 35/2021 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包、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合同终止》;

2.《GR No. 34/2021 关于使用外籍劳工(“GR 34/2021”)》,取代旧的IMTA和RPTKA框架;

3.《Permenaker No.8/2021 关于GR 34/2021的实施条例》;

4.《Permenaker No. 6 of 2016 关于公司雇员/劳工宗教假日津贴的规定( Tunjangan Hari Raya-“THR”)》 ;

5.《Law Number 24 of 2011 关于社会保障管理局( Badan Peny elenggara Jaminan Sosial-“BPJS”)的法律》,规范BPJS的参与义务;

6.《Law Number 2 of 2004 关于劳动关系争议解决(IRDS法)》,最后经2005年第1号政府条例代替法令修订,暂缓执行该法的部分条款,涉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业务合规至关重要,中资企业在建立或重组劳动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其进行审查。


(三)废除《综合法》


重点强调,自《2023年第6号法律》生效后,《2020年关于增加就业岗位的第11号法律》(“《综合法》”)已被废除,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应依据仅源于《2020年第11号法》的解释或条款,而应参照《2023年第6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更新后的法律框架。


(四)国际公约


印度尼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成员国,也是若干核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这影响着其国内的劳动实务,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

2.《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和劳资谈判权的第98号公约》;

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5.《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

6.《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的第111号公约》;

7.《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8.《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恶劣情形下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

9.《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促进框架的第187号公约》;

10.《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

11.《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的第144号公约》;

12.《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平等待遇(意外和赔偿)的第19号公约》;

1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重量标记(船舶运输的包装)的第27号公约》;

1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服务的第88号公约》;

15.《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每周休息(商业和办公室)的第106号公约》;

16.《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卫生(商业和办公室)的第120号公约》; 

17.《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身份证明文件的第185号公约》;

18.《海事劳工公约》。


在印度尼西亚经营的中国公司应确保其内部劳动政策和制度符合以上国际标准,特别是在不歧视、公平工资待遇和劳资谈判权等领域。


监管和执法机构

印度尼西亚的劳动法规管理和执行由若干中央和地区当局共同实施。了解各个机构的角色和职能,尤其是在任用外籍劳工或处理劳动纠纷时,对于中国企业确保在所有用工阶段的合规性至关重要。


(一)印度尼西亚人力部

(Kementerian Ketenagakerjaan Republik Indonesia–Kemnaker RI)


人力部(通常称为Kemnaker RI)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劳动政策的中央机构,其核心职能包括:


1.起草和发布劳动法律法规;

2.制定用工、工资、职业健康和安全(K3)以及社会保障义务的国家标准;

3.协调其他政府机构,规范外籍劳工就业;

4.进行国家层面的劳动监察和审计;

5.监管劳资关系和发展工会。


人力部还在跨境就业政策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并作为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政府双边劳工合作协定中的政府机构。


(二)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下属移民总局


受法律和人权部监管的移民总局(Direktorat Jenderal Imigrasi),是负责监管移民事务和包括外籍雇员在内的外籍人士(Tenaga Kerja Asing – TKA)合法居留的主要监管机构。 


其劳工相关的关键职能之一是确认和发布《外籍劳工任用计划》(Rencana Penggunaan Tenaga Kerja Asing–RPTKA),该计划已替代之前的“IMTA”系统。根据2021年第34号政府条例,外籍工人在印度尼西亚就业前必须获得RPTKA许可。其核心职能包括:


1.评估外籍劳工担任特定职务的必要性和资格;

2.验证学历和专业技能;

3.监督雇主遵守当地关于技术和知识转让的用人要求;

4.为外籍劳工发放限制居留许可(ITAS)和居留许可(KITAS)。


对于想任用中国及外国劳动者的中资印尼企业而言,RPTKA审批程序是关键的合规步骤,在与任何中国及外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都需要与移民总局进行协调。


(三)地方劳工办公室

 (Dinas Tenaga Kerja–Disnaker)


印度尼西亚赋予了地区和市级劳工办公室(Disnaker)在地方层面执行劳动法规的权力。这些办公室作为处理以下事务的一线机构,职能包括:


1.地区劳动监察,包括工作时间、安全标准、最低工资执行和BPJS注册方面的监察。

2.根据《2004年关于劳资纠纷解决的第2号法律》通过调解与和解解决劳资纠纷。

3.监督公司遵守当地就业法规、THR和雇佣外籍雇员。


在印度尼西亚不同地区设有运营设施的中国企业应与各自所在区域的Disnaker办事处建立定期联系,以确保符合特定地区的合规要求并预防地区劳动纠纷。



本文转载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印尼办公室

作者:Michel A. Rako、杨扬、邓佩芸、周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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